原创 银行VIP客户存钱被骗,银行终身保险却不能取款

马无邪7个月前61

原标题:银行VIP客户存钱被骗,银行终身保险却不能取款

侯女士,一个平凡的中年妇女,平时积蓄较多,因此是某家银行的VIP客户。她在某一天照常来到银行,准备存入一笔较大的款项。正当她拿出金库钥匙准备办理存款业务时,一名精明的柜员走了过来,提供给侯女士一个看似诱人的投资机会。

原创 银行VIP客户存钱被骗,银行终身保险却不能取款 行业新闻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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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柜员热情洋溢地向侯女士介绍了一种新型的理财产品,声称不仅保本还能获得高额回报,预期可达10%左右。柜员耐心地解释说,如果侯女士连续存十万,并坚持存够五年,那么在满期后侯女士就可以将钱取出,并且拥有稳定的存款收益。

平日里比较谨慎的侯女士有些动心了,她往往选择将钱存入定期存款,认为这样的理财风险较小。然而,柜员一再强调这款产品的优势,不断说服她放手一搏。在柜员的游说之下,侯女士不由自主地同意了。

为了确保自己的决策,侯女士在办理业务之前多次向柜员确认,是否满了五年就可以取出钱来。柜员则一再保证确实可以按照计划取出。就这样,侯女士和银行签署了合同,选择了这个理财产品。

由于侯女士本身谨慎的性格,她在存款的时候本想将合同的内容仔细阅读,但合同字体过小,条款内容过于冗杂,因此她选择相信柜员的解释,没有继续深入阅读。

在之后的五年中,侯女士按时收到银行的提醒消息,准时存入了十万的款项。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满期到来,侯女士按照约定准备将这笔钱取出来,并重新投资。

然而当她找到柜员时,却被告知这笔钱无法取出,因为这款理财产品并非五年定期存款,而是一份终身的人寿保险。柜员解释道,如果侯女士现在执意取出,将违背合同的约定,因此无法拿回本金。

这时,侯女士感到非常困惑,因为在当初办理业务的时候,柜员并没有明确告知她这是一份保险产品。更令她感到疑惑的是,办理这笔业务是在银行进行的,每年存款都是从这家银行转入,并没有涉及到保险公司。这个突如其来的事实让侯女士大开眼界。

怀着疑问与困惑,侯女士决定找到当时办理理财业务的那位柜员,希望可以理清这一切的来龙去脉。然而,想不到的是,当时的柜员却声称在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已经向侯女士明确告知了这是一份人寿保险。除此之外,柜员还回忆起在办理理财之后,给予侯女士十日内取消的期限,并向侯女士解释了这一点。然而,侯女士完全不记得曾经被告知过这些细节。

面对柜员的声称与自己的记忆出入,侯女士陷入了沉默中,始终无法理解为什么在银行存款的过程中,居然可以顺便办理一份保险业务。这一切让侯女士大开眼界,也激起了她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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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侯女士并不打算就此罢休,她坚信自己在购买这款产品时并没有意识到它的真正性质,而是在柜员的说服下才签署了合同。因此,她希望银行能够将钱退还,并按照定期存款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时还期待得到一个诚恳的道歉。

然而,银行却对侯女士的要求予以了拒绝,声称侯女士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由银行负责处理,如果想退款,应该联系保险公司。侯女士找到保险公司后,对方却建议她暂时不要轻举妄动,因为如果提前取款,她将承担巨大的损失。这个意外的建议让侯女士意识到,自己曾希望通过这笔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却没想到最终被人误导,现在连本金都无法拿回来。

侯女士感到非常愤怒和愧疚,她认为自己受到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欺诈。她决定向法律诉讼求助,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拿回应有的本息。

张阿姨观点:

1. 银行和保险公司有责任对侯女士提供清晰、准确的产品信息,应该在办理业务前充分告知该产品是保险而非定期存款,以便侯女士作出明智的决策。柜员在办理过程中的误导和错误陈述导致侯女士被误导,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2. 侯女士是银行的VIP客户,过去一直享受到银行的优质服务,银行在提供新产品和服务时应该保持诚信,不应该利用客户的信任来误导和欺骗。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给予道歉,并退还侯女士的本金,并按照定期存款的利率支付利息来补偿她的损失。

钱叔叔观点:

1. 合同是侯女士在办理业务时签订的,签订合同前她并未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也没有要求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侯女士自身对合同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将责任完全推卸给银行和保险公司。

2. 侯女士在业务办理的十日内是可以取消合同的,但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银行和保险公司给予了侯女士取消的机会,但她没有及时行动,这是侯女士自己的失误。银行和保险公司有权拒绝退还侯女士的款项,因为侯女士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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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女士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这个案件,并给出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合同中的字体、格式、条款应当明确,合同的条款应当易于被交易双方理解。如果合同中的字体过小,以至于无法读取,或者条款过于冗杂,无法被普通人理解,那么这些条款可能无效。

2.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服务提供者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如果银行没有充分、明确地告知侯女士这款产品是一项保险,那么银行可能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保险条款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等要素。如果侯女士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未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而银行未提供清晰的解释,那么合同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

据此综合分析,侯女士的诉求在法律角度上具备依据。律师将会继续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力争为侯女士争取权益。这个故事的悬念就在这里,读者可以自行想象侯女士是否能够成功维权,并最终得到合理的赔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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