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接棒“土地财政”:数据资产倡导“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数据是数字化、智能化的“成果”,也是驱动数字化、智能化的“要素”,数据资产管理是数据资产价值释放的必经之路。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什么是数据资产?数据资产管理应该如何落地?数据安全如何保障?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01
数据资产能否接棒“土地财政”?
过去,土地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资产,在中国过去经济高速增长中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
如今,“土地财政”正在随着房地产需求的边际效用达到天花板而出现缺口,土地资源的驱动力逐渐减弱。要保证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必然需要新的驱动力和新的经济引擎,而“数据资产”正是下一个目标。
数据,是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在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副秘书长颜阳看来,数据资产将接棒土地财政,总规模达8.6万亿元,潜在市场高达60万亿元。
具体来看,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和数据有诸多相似之处,一方面,二者均可资产化,可以作为资产入表,而劳动、技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均难以资产化,可资产化意味着这两类要素可以贡献“利”和“债”形式的收入。另一方面,土地和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分离的,在不触及所有权的情况下都可实现出让或授权收入。
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标志着数据要素正式启动资产化。可资产化意味着数据和土地一样,可以作为交易的资产,成为可以确权并衡量企业资产、利润的重要指标。
业内专家表示,国外理论界当前更多地关注于加密货币“入表”方面有关内容并开展了探索研究工作,但各个国家所持观点也不尽相同;相较而言,我国在整个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以及数字经济领域发展等方面是走在前面、比较领先的。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了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的原则,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02
数据资产收益如何分配?
“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
春江水暖鸭先知,对于数据的重要性,在信息行业最前沿的企业感受则更直观。对于企业来说,数据资产是企业及组织拥有或控制,能给企业及组织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根据中国通信院大数据技术标准推进委员会给出的定义,数据资产管理是指规划、控制和提供数据及信息资产的一组业务职能,包括开发、执行和监督有关数据的计划、政策、方案、项目、流程、方法和程序,从而控制、保护、交付和提高数据资产的价值。
数据资产管理须充分融合政策、管理、业务、技术和服务,确保数据资产保值增值。《指导意见》提出,支持运营主体对各类数据资产进行融合加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政府指导定价机制或评估、拍卖竞价等市场价格发现机制。鼓励在金融、交通、医疗、能源、工业、电信等数据富集行业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模式。
早在2013年,任正非就说过:数据是公司的核心资产,要像经营资本一样来“经营”数据。
有价值就会有收益,那么数据资产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于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数据资产收益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支持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尊重数据资产价值再创造、再分配,支持数据资产使用权利各个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
值得一提的是,公共数据是数据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突破口。有数据统计,公共数据的规模占到全社会数据的70%以上。《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治理投入和收益分配机制,通过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公司对公共数据资产进行专业化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价值实现。
在收益分配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探索公共数据资产收益按授权许可约定向提供方等进行比例分成,各权利主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上缴相关收益,由国家财政依法依规纳入预算管理。不过,《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的推进,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
03
先行先试,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
投向数据资产领域
当前,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类型,也成为各地落实数据要素发展的重心。
四川省提出建立数据权益保护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探索数据资产“入表”。
海南省提出探索开展数据资产核算研究,围绕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的全过程,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管理机制和可行路径,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广东省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以市场主体应用需求为导向,分批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
青岛发布了全国首个“数据资产价值与收益分配评价模型”标准,该标准的发布是全国数据资产评估领域的重要突破,根据此标准开发设计的评价模型,对数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价值数据以可追溯且不可篡改的形式记录在区块链上,在上链数据可信的基础上进行量化计算、价值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数据资产评估的依据,为数据资产融资和入表做准备。
对于数据资产管理实施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将统筹运用多方面政策工具,加大对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等扶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资产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行业和企业先行先试,结合已出台的文件制度,探索开展公共数据资产登记、授权运营、价值评估和流通增值等工作。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就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请简要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中国是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为数据资产管理研究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财政部高度重视数据资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出台了《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已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但数据资产仍面临高质量供给明显不足、合规化使用路径不清晰、应用赋能增值不充分等难点,亟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出台指导性文件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
为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财政部制定《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可以说,制定《指导意见》既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现实要求。
问
《指导意见》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指导意见》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开发利用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数据,审慎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的数据,支持合规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二是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适应数据资产多用途属性,按照“权责匹配、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利用充分”原则,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完善数据资产权利体系,丰富权利类型,有效赋能增值,夯实开发利用基础。
三是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数据资产分类分级授权使用规范。鼓励按用途增加公共数据资产供给,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平等保护各类数据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支持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加大政府引导调节力度,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强化政府对数据资产全过程监管,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五是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坚持改革于法有据,既要发挥顶层设计指导作用,又要鼓励支持各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
问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针对当前数据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以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红利、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为目标,以推动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有序推进数据资产化,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更好发挥数据资产价值。《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即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坚持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
二是确定主要任务,包括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12方面内容。特别对具有国有属性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针对性规定,更好对相关主体管好用好公共数据资产提供政策指导。
三是强化实施保障,包括加强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等。
问
关于《指导意见》有哪些需要说明的事项?
答:一是关于《指导意见》的范围。《指导意见》是针对数据资产这一大类资产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不区分持有主体。当前,数据要素、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产品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存在不规范、不统一问题。数据资产区别于普通资产,在管理模式上与数据的管理有所差别。要管好用好数据资产,首先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界定并提出总体指导要求。无论持有数据资产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在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需遵循财务会计管理、资产评估管理等共性要求,对其持有的数据资产进行规范管理。考虑到公共数据资产具有国有或公共属性,为避免资产流失和公共安全风险,《指导意见》在对全口径数据资产作出共性指导的基础上,有侧重地针对公共数据资产管理作出单独规范要求。
二是关于数据资产的权益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按规定受到保护;《数据安全法》提出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各类主体依法依规采集加工的各类数据形成的数据资产,由于前期投入了大量成本,要保护其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涉及个人信息的,要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此,《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保护各类主体在依法收集、生成、存储、管理数据资产过程中的相关权益。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
三是关于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既能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意见》基于全链条管理理念和资产管理共性要求,明确了数据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加强使用管理、健全价值评估、畅通收益分配、规范销毁处置以及完善披露报告等。针对数据资产可复制、非排他、边际报酬递增等特性,将数据资产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授权运营、完善定价、过程监测、应急管理等要求,嵌入数据资产管理全流程。
四是关于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提出有序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开发利用,提升各行业各领域运用公共数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部署要求。公共数据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民经济发展方方面面,蕴藏着巨大的经济社会价值,其开发利用以及市场化配置意义重大。2022年以来,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由研究部署迈入落地实施阶段。按照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指导意见》提出,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提升履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五是关于严防数据资产管理潜在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指导意见》明确将安全贯穿数据资产管理全过程,涉及处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提出数据资产权利主体要在遵循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上,严格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稳妥推进数据资产化以及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在价值应用方面,进一步提出要通过合理程序避免虚增公共数据资产价值,在推进有条件有偿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相关方要依法依规采取合理措施获取收益,避免向社会公众转嫁不合理成本等要求。
END
作者:梅雅鑫
责编/版式:王禹蓉
审校:王 涛 梅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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