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防范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答封面新闻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图片来源:国新办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张馨心
12月28日,国新办举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风险防控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刘晓洪在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条例》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予以取缔。
刘晓洪介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为深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将支付机构全链条、全周期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条例》第二章对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进行了专章规定。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条例》将现行的业务持牌变为机构持牌,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在设立时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提高注册资本准入门槛,明确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是重大事项变更纳入行政许可。在过去监管中,发现有的支付机构通过变更重大事项来规避监管,为堵塞监管漏洞,《条例》明确支付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合并或者分立等,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是完善支付机构退出机制。2016年以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引导部分高风险机构退出市场。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条例》明确支付机构退出情形和程序,同时提出退出要按照规定制定切实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方案,实现有序退出。
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条例》明确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设立支付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予以取缔。同时,对有关违反行政许可管理的行为,根据情形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部分支付业务、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成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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