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农商银行被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290万

马无邪11个月前92

原标题:山西泽州农商银行被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290万

来源:城市新消费

山西泽州农商银行被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290万 农商 泽州 银行 行业新闻 第1张

借款人高某某及其关联公司债台高筑,已经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银行)依然向高某某发放了290万元的贷款。高某某收到泽州农商银行的贷款后,并没有按照贷款目的使用贷款,而是用于了偿还旧债,高某某因没有按照贷款合同偿还泽州农商银行的贷款及利息,最终高某某被判犯骗取贷款罪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但泽州农商银行却没有因为高某某的贷款受到追责。泽州农商银行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饱受争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牵出经济犯罪,2018年12月初,家住晋城市的高某某以购买饲料为由,找到山西金顺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成公司),希望金顺成公司及其法人和股东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为其向泽州农商银行借款业务提供担保,承诺只是短时间周转一下,并表示自己开着一个大型养猪场,不会有问题,金顺成公司的法人及股东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等人信以为真,便签署了空白保证合同帮高某某向银行借款。

2018年12月12日,高某某以购饲料为由向泽州农商银行贷款290万元,期限一年。高某某的儿子高某、儿媳范某某及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对高某某的29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责任。

2019年10月,泽州农商银行以高某某的贷款利息逾期构成合同违约为由,向泽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归还290万元贷款,并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金顺成公司、高某、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在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四名担保人及其代理律师经过梳理相关证据发现,高某某名下虽然有两家公司,但两家公司不是股权已被冻结或质押,就是财产已以物抵债,高某某在申请贷款前,其本人及其关联公司从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30日产生借款、欠款、担保最少共计13笔,对外负责高达5400多万元。

并且,高某某在申请贷款前,已于2018年12月3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同时,高某某的儿子儿媳高某和范某某在高某某申请贷款时也是负债累累债台高筑,根本不具备担保条件。

高某的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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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四名担保人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涉案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理由是高某某根本不具备贷款条件,而是靠欺骗手段骗取担保合同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事实,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已经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犯罪。而泽州农商银行明知高某某及其关联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名下已经没有什么可供抵押的财产,也已经没有任何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依然违规为高某某提供担保贷款便利,违法为高某某发放巨额贷款,已经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于是,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四名担保人及其代理律师请求泽州人民法院中止审理,将高某某、泽州农商银行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而,泽州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四名担保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于2020年1月判令高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回泽州农商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及高某某的儿子高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泽州人民法院一审下判后,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四名担保人不服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泽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将高某某、泽州农商银行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所涉贷款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决定将该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移交到了公安机关。

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立案受理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裁定,撤销了泽州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泽州农商银行的起诉。泽州农商银行的起诉被驳回后,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泽州农商银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了泽州农商银行的再审申请。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高某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而泽州农商银行是否存在违法发放贷款,却无人问津。

高某某的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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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农商银行是否存在违法发放贷款?据四海瞭望了解,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移交到了公安机关后,金顺成公司、原某加、原某波和刘某芳四名担保人也打算向公安机关递交报案材料,除举报高某某等人涉嫌骗取贷款犯罪外,同时还举报泽州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四名担保人认为,即使已经被高某某如愿骗到了担保保证,如果泽州农商银行严格审查,按章办事,高某某骗取贷款的行为就无法得逞,担保人也不至于被牵入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中,四担保人正是相信了泽州农商银行会严格遵守审查制度才提供担保的,但没想到泽州农商银行没有尽到审查职责,所以泽州农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国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贷款问题作了严格规定,要求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进行调查、评估;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事实上,高某某在向泽州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对外负债最少高达5400多万元,还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高某某在申请书中就已经载明其经营有晋城市保福康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家庭财产总价值80万元,主要财产为住房,年总收入约计320万元。既然高某某名下有实体公司,有财产,高某某为何不直接以财产、股权直接抵押、质押贷款,而是选择信用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呢?

如果泽州农商银行不是和高某某互相勾结、恶意串通,那就只能说明泽州农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无视了国家的法律规定,玩忽职守,在滥用职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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