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法院:银行需赔钱

马无邪11个月前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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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石法宣

人在湖北武汉,银行卡也在身上,不料银行卡却在广西南宁被盗刷2万元!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经审理调解,银行赔偿持卡人1.6万元。

案情显示,小陈是某银行的储户,持有一张该银行的借记卡。2023年5月26日凌晨2点左右,小陈在湖北武汉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两个小时前被转走近2万元钱。

小陈当即带着银行卡到附近派出所报案。经当地民警指导,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小陈在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向本人的另外一张银行卡转账了50元,并在4点半左右拨打了该银行的客服电话挂失。

后来经查询发现,案涉的近2万元存款是在广西南宁某ATM机上操作的。小陈认为,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发放的银行卡存在安全漏洞,导致其存款被盗取,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银行认为,根据双方间达成的《个人银行结算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密码的账户,凡是使用正确密码的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的行为。妥善保管密码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因储户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案近2万元是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支付,必须输入银行卡密码才能进行操作,因此该转账行为应当视为原告本人的行为。银行有为储户进行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该项义务不应当无限度地扩大。不能理解为只要客户资金发生损失,就是银行未尽到相关义务,不能要求银行因客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而承担责任。

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小陈在银行申领借记卡,双方成立借记卡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银行负有保障小陈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小陈有妥善保管身份信息的义务。

现小陈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卡在广西南宁发生交易时,其本人当时在武汉的事实,已经尽到基本举证义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蓄卡被复制和伪造。在其无证据证明持卡人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密码泄露等的情况下,该银行应当对小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银行赔偿小陈损失1.6万元,该赔偿款已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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