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贷款人预先扣除手续费是否合法? 北京海淀法院详解小额贷款法律问题
小额贷款申请容易,借款人一旦逾期催收却不易,最终导致纠纷多发。北京海淀法院认为,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多发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包括贷前审核不规范、催收不主动、协商方案过于刚性缺乏纠纷化解时效。而不少借款人对于小额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也缺乏认知。贷款人预先扣除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合法?单方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有效?12月6日,海淀法院通过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普法。
案例一:贷款人预先扣除的手续费不应计入本金数额
借款人白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还款,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经同意后,可迟延还款,须按申请迟延的时间和合同贷款金额支付每日0.0767%的手续费,如借款人在贷款起始日或之前申请迟延还款,同意某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直接从贷款金额中扣除该费用。随后,白某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扣除延迟还款手续费184元,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向其发放贷款本金39816元。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本付息,小额贷款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额贷款公司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延期还款手续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实际转账认定贷款本金金额并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按照调整后的贷款本金数额判决白某承担相应还本付息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禁止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主体收取“砍头息”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禁止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主体收取“砍头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其背后的法理在于借款的目的是利用本金创造经济效益,而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各种名目的“砍头息”的做法实际上减少了资金出借方提供的本金金额,直接导致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无法完全实现,对借款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司法实践中,个别金融机构在开展信用类消费贷款业务过程中,存在将以延期还款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既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变相突破了法定利率红线。对于上述行为,应当予以规范,从而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
案例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以“有效通知”借款人为前提
2020年11月3日,借款人张某向银行贷款50万,双方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期限为48个月,如果借款人拖欠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任何其他应付未付债务等,视为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或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任何款项,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未依约还本付息,自2022年10月4日起再无还款,尚欠贷款本金301747.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未付。诉讼中,某银行主张因张某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其依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张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明显构成违约,某银行有权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因某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在起诉前向张某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故应将法院向张某有效送达应诉材料之日即邮寄送达材料签收日认定为贷款提前到期日,自该日起,某银行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收逾期罚息。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01747.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法官说法】借款人出现逾期后 贷款人可“面对面”与客户协商还款、提升催收能力
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还本付息义务属于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信用类消费贷业务因为缺少物或人的担保,金融机构为保障资金安全,通常会与借款人约定在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未按约定使用贷款等严重违约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贷款的提前收回意味着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丧失,也直接关系到相应利息、罚息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对于违约的借款人来说属于一种较为严厉的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提前到期日的认定,一般以“有效通知”为认定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提交其已经实际向借款人发送了提前到期通知书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证据,若未能提交,则以法院向借款人有效送达诉讼材料之日为宣布提前到期日,贷款人自该日起有权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计算逾期罚息,对于贷款人在法院认定的提前到期日期前自行进行的提前到期操作,应当予以纠正。此外,法院提示,在借款人出现逾期后,金融机构应当坚持“自行催收为主、恶意逃废债司法诉讼断后”的政策,改变通过短信、电话进行催收的传统模式,更多采用“面对面”方式与客户协商还款,依法提升自身的催收能力,最大限度化解纠纷和保障金融债权。
北京海淀法院:贷前审核不规范、催收不主动致信用类消费金融贷纠纷多发
据海淀法院统计,近五年来,海淀法院共受理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23945件,占全部金融案件的46.12%。此类纠纷主要呈现出数量大、增长快、化解实效不明显的三个特点:一是同质化、批量化特征明显,多以金融机构的一款或几款主要消费金融产品引发的纠纷为主;二是原告集中于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提起的诉讼体量最为庞大,占比高达82.74%;三是判决率与执行到位率不成比例,案件判决比例高达63.07%但执行到位率仅为7.25%,金融机构胜诉权益较难实现。
在金融机构一侧,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多发主要存在三方面原因:一是少数金融机构贷前审核不规范,催生借款人债务违约;二是个别金融机构自行催收不主动,过度依赖诉讼手段;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协商方案过于刚性,纠纷化解缺乏实效。
针对案例反映出的消费金融行业的典型问题,海淀法院向金融机构发出了《优化信贷管理 维护金融安全 深化诉源治理倡议书》,倡导金融机构坚持金融为民宗旨、做到审慎合理放贷、抓好诚信合规经营、压实管理催收责任、强化多元解纷机制,以实际行动勇担金融为民的社会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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