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西出台条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中新网山西新闻12月1日电 (记者 杨杰英)12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12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乔至 摄
《条例》共八章51条,聚焦优化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营造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在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公正的政策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等方面作出规定,提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完善诚信履约机制,补齐山西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于公平竞争方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条例》还明确要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条例》还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
《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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