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机构落实金融惩戒!公安部围堵电诈犯罪

马无邪12个月前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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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廖蒙)打击电信诈骗,公安部又出手了。11月13日,根据公安部官网,公安部近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2日。

根据介绍,《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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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惩戒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惩戒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者、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较大影响,也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近两年来,监管部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力度不断强化,2023年8月,中、泰、缅、老四国警方更是宣布启动合作打击赌诈集团专项联合行动,电信诈骗团伙被强力围堵。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波及范围广、牵扯人数多,给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公安部此举结合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新形势,从制度层面厘清惩戒方法,有助于在后续实践过程中提供明确的工作思路及方案。

公安部同样强调,出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惩戒对象的惩戒措施,提出在综合运用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以及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惩戒对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务,确保满足这类群体基本生活需要。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既有协议约定的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

同时,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支付账户余额转出、提现除外。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前述要求。

此外,信用惩戒方面,公安部会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并同步将惩戒对象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苏筱芮指出,金融账户是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的核心管控内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是当下我国社会采取的主流资金交易渠道。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此类账户钱包有助于及时截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受害者追赃挽损。同时对惩戒对象限制基本生活以外的金融服务,形成震慑作用,充分体现惩戒的动态管理原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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