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马无邪12个月前74

原标题:刚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资本办法》),是完成巴塞尔协议最终版在国内的落地,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刚刚,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行 行业新闻 第1张

《资本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修订重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要求银行制定有效政策并加强信息披露标准和监督检查政策。

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改革《资本办法》,有利于促进银行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资本办法》按照银行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根据表内外资产余额和境外债权债务余额情况划分成三档,并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

l 第一档:规模较大或跨境业务较多的银行,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

l 第二档:规模较小、跨境业务较少的银行,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

l 第三档:主要是规模更小且无跨境业务的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要求,引导其聚焦县域和小微金融服务。

差异化资本监管不降低资本要求,在保持银行业整体稳健的前提下,激发中小银行的金融活水作用,减轻银行合规成本。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l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l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l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办法》提出,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不得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上述最低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杠杆率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资本办法》通过资本撬动资产,引导商业银行优化调整资产结构

《资本办法》适度下调了向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权重,减少银行给客户发放贷款所消耗的资本;对银行之间资金拆借业务的风险权重会有所上调,有助于缩减不必要的资金链条,减少在金融体系内的空转。

在这一征求意见稿中,第28页即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二节“权重法”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具体内容共涉及十项,当中的第六项为: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但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这句话中的后半句对2023年初以来的国内信用证业务造成了严重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国内信用证的未来发展。

在今日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正式稿中,关于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规定如下: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其中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明确过渡期安排,更明确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并强化市场约束

《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

l 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

l 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

l 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过渡期安排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

二是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稳妥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稳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

《资本办法》修改优化风险计算模型。信用风险方面,权重法重点优化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增加风险驱动因子,细化风险权重。市场风险方面,新标准法通过确定风险因子和敏感度指标计算资本要求,取代原基于头寸和资本系数的简单做法;重构内部模型法,采用预期尾部损失(ES)方法替代风险价值(VaR)方法,捕捉市场波动的肥尾风险。操作风险方面,新标准法以业务指标为基础,引入内部损失乘数作为资本要求的调整因子。

《资本办法》显著提高了信息披露的数据颗粒度要求,切实提升了风险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是对资本监管框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有效补充。

(本文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李婧滢)

更多宏观研究干货,请关注钛媒体国际智库公众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链接:https://blog.j4ck.cc/7814.html 转载需授权!

最新发布

扫一扫二维码,添加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