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和对方离婚并约定一债务由对方偿还,为何法院依旧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8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在债权人原告诉讼时,被告二人虽已离婚并约定该笔债务由男方偿还,但该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仅系被告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原告不发生效力,故仍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资料图
红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高某(男)、何某(女)原为夫妻,双方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8年6月,高某、何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某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高某、何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生猪养殖,双方同时就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借款期限内,被告高某、何某仅向原告归还了2112元本金,未履行其余还款义务。
此后,高某、何某感情不和产生离婚纠纷,诉至法院。2019年3月,两人经红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高某与何某自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即某信用社贷款47888元由高某偿还。
2023年5月,原告某信用社向红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何某共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47888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贷款是被告高某的个人债务,还是被告高某、何某的共同债务?
红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何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者仍是夫妻关系,借款所用于的生猪养殖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是共同签名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故该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讼时,被告高某、何某虽已离婚并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高某偿还,但该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仅系高某、何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原告不发生效力,故仍应由高某、何某共同偿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高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某信用社尚欠贷款本金47888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亦可协议清偿。协议清偿的,由于涉及债务转移,如未经债权人同意则仅在协议双方之间有效;若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最终偿还超过约定应还的部分,可依据协议内容向对方进行追偿。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寻 责编 李彬彬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本文链接:https://blog.j4ck.cc/5490.html 转载需授权!
原标题:WEMONEY研究室·数字金融周报|幸福消金用户投诉莫名“被贷款”...
原标题:银行业危机一周年之际,美国8家银行被纳入“问题银行名单”...
原标题:外媒:中国低空经济前景可观,是难以置信的经济机遇...
原标题:福州经济的“软肋”...
原标题:三家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管变动...
原标题:王均金委员:进一步激发民营银行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山西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原标题:澳洲1月新房贷款意外下降,今年房价料不会大幅上涨1月份,澳洲新房贷款意外下降了3.9%,与经济学家预期的增长相反,为今年低迷的房地产市场铺平了道路。...
找过中介办贷款的人肯定都有这种感觉,为什么中介就像查户口一样要问各种问题?这太麻烦了,你们想省去这个步骤吗?那就好好看。作为一个专业的贷款中介,他们问客户的每一个问题都是有原因的,...
原标题:中国经济增长潜力几何?...
2024-03-08
2024-03-08
2024-03-08
2024-03-08
2024-03-08
原标题:WEMONEY研究室·数字金融周报|幸福消金用户投诉莫名“被贷...
原标题:银行业危机一周年之际,美国8家银行被纳入“问题银行名单”...
扫一扫二维码,添加客服微信